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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办字[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新余市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22号)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实际,提出2010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2010年,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加快新能源科技城建设”的基本工作思路,以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为契机,以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理念、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夯实基础、推动落实,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要点
  
  ㈠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新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实际,细化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事项和量化标准。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的调查研究、专家咨询、法律论证、社会公示和听证、集体讨论、实施情况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事项。规范行政决策档案的记录和管理,组织开展行政决策档案评查工作。加强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市政府办、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㈡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机关执法工作流程,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督促市直行政执法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案卷评查,促使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做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梳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汇编》中已编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切实维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统一。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类比制度,切实解决“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现象。〔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完成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换发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方便社会公众进行查询和监督。组织开展优秀行政处罚案卷的评选。〔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㈢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对省政府决定取消,而我市尚未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省政府决定下放给我市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对接工作,并严格规范化管理;对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参照国务院的处理办法,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科技防腐要求,加快全市统一的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对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实施网上办理。逐步扩大全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使用范围,增强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信息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编制新余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大力推行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市工商局、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完成全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系统建设,建立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将凡由市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产业项目全部纳入系统,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在项目策划、项目审批、项目运营各环节,实行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和办结告知制“五项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我市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效率。〔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推动行政服务中心向标准化、规范性、制度化方向发展。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扩大并联审批制度实施范围。推动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现政务公开、服务行为、服务质量、窗口管理的标准化。〔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市监察局、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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