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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字[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水平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自治区有关精神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决定2010年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孤儿供养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㈠城乡低保
  
  从2010年1月份开始,城市低保的月保障标准要在2009年月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0元,全市月平均保障标准达到281元,人均月补助水平在2009年的基础上平均增加30元,到年底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249元。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负担24元,其余部分由旗县自行承担,其中由市财政负担临河区的40%。
  
  从2010年1月份开始,农牧区低保的月保障标准要在2009年月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元,全市月平均保障标准达到131元。补助水平在2009年月人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增加20元,到年底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95元。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负担13元,其余部分由市和旗县区按2:8的比例分担。
  
  ㈡五保供养
  
  2010年,全市五保供养要实现应保尽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964元,提标新增资金由自治区负担50%,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和旗县区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35%。
  
  ㈢孤儿供养
  
  2010年,全市孤儿供养要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72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新增资金由自治区负担50%,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和旗县区财政负担,其中,集中供养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分散供养资金由旗县区财政负担。
  
  二、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低保提标事关困难群体切身利益,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2010年,市政府将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孤儿供养水平列为十件实事之一。各旗县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资金测算、筹集、审核、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
  
  ㈡科学安排,分类施保。城乡要继续坚持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区别对待,对重点保障对象(即a类对象)要按当地的保障标准实施全额救助;对特殊保障对象(即b类对象)要实施重点救助,对一般保障对象(即c类对象)要适当补助。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原则,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实现按标施保。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后,不再扩大保障范围,保持低保对象总量不变,严格实施动态管理。切实搞好低保家庭收入调查核实,认真执行群众评议、张榜公示、监督等规章制度,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㈢加大投入,强化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按照新的补助标准,全力筹措资金,在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的同时,要足额安排好本级财政预算,确保2010年地方预算足额兑现到位。保障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保障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三、资金发放
  
  城市低保资金从2010年5月份开始按新的标准补发,实行按月发放;农牧区低保和孤儿供养资金从第二季度开始按新的标准补发,实行按季发放;五保供养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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