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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所在企业有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 (四)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等违法行为的; (五)所在企业有挪用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 (六)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对调整或撤销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确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 (二)组织并受理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三)指导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四)会同相关部门公布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对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扶持,并对其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省税务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海关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海关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报表。有关报表格式及要求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报送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评价材料以及相关报表,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择优推荐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研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各类科技创新计划,对评价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部门)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纳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贸技术〔2005〕6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一: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外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 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附件二: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