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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2.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转移。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
  
  (五)关于跨省转入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问题。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至广西行政区域内后,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在各参保地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广西相对应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2年以前按上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六)关于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之间流动就业并参保的,由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七)关于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的问题。
  
  参保人员到国外、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广西行政区域内最后参保缴费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广大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相关方面的力量,全力抓好实施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暂行办法》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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