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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全市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阶段:签订承诺书
  
  生产经营单位收到《安全生产承诺书》后,要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由法定代表人宣读《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内容,并当场签名,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督导组参加《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签订仪式。
  
  第三阶段:监督检查
  
  市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本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县(市、区)监管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签订工作,确保2010年3月底前,全市各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签订率达到100%。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安委会和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推进安全生产承诺制,作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同每个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三落实”(落实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责任)结合起来,切实履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通过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兑现《安全生产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承诺书》中的承诺事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各个岗位的操作规程,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深入开展“零事故”活动,彻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要认真组织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每年12月31日前必须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交一份《落实安全生产承诺情况的报告》。
  
  (三)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签订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及时上报市、县(市、区)安委办。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不认真履行承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市、区)安委办要按照省安委办制订的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评估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考评验收工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验收,对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较好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较差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
  
  (五)各县(市、区)安委办要加强对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检查,跟踪了解各行业(领域)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情况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承诺书》情况,以书面和网络形式汇总并上报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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