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发[2010]16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8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管理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圳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内数据的质量与安全,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4月1日零时起,在全市医疗保健机构启用升级改版后的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为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版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启用后,各单位应停止旧系统数据录入与修改,并保留旧系统的数据与服务器6个月。
  
  二、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组织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负责指导辖区各机构开展个案信息采集、录入、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机构妇幼信息数据质量控制,定期对辖区的数据进行抽查、审核、汇总、上报以及动态分析;负责辖区机构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市医学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的业务指导;负责信息系统网络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信息安全等系统网络工作。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含社康中心)负责本单位妇幼信息的采集、录入、核实、上报等工作,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五、使用新系统的单位应做好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配置工作(见附件1)。有vpn专网的医院,可通过专网地址访问新系统,没有vpn专网的医院,可通过互联网地址访问新系统(具体访问地址与帐号将在培训时提供)。
  
  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幼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保密制度(见附件2),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外泄。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妇幼保健院 赵光临 电话:83570248;市医学信息中心 赵成闻 电话:82299605)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