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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协调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城管、卫生、工商、文化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严厉打击干扰民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维护学校周边安全;要严厉打击非法办学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办学人员,每年开展1-2次打击清理非法办学机构的专项行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统一布置的检查外,各地各部门不得进入民办学校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作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和招生信息。凡擅自刊发违反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招生简章、广告、信息者,要追究该媒体领导者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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