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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运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运政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8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北路拓宽改造拆迁房屋产权置换办法的通知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驻运各有关单位:
  
  现将《运城市人民北路拓宽改造拆迁房屋产权置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运城市人民北路拓宽改造拆迁房屋产权置换办法
  
  

  
  在城市改造建设中,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共享城市建设的成果,真正为拆迁户提供多种选择的权利,实现城市发展与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双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运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产权置换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人为本,和谐拆迁,惠及百姓,造福人民。
  
  2、基本原则:统一安置,公正透明,机会均等,自主选择。
  
  二、房屋产权置换区建设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居住品质提升。
  
  三、房屋产权置换及安置补偿
  
  1、以旧换新。对于成套且为同类建筑原则上实行零成本以旧换新,拆一平方米换一平方米。对住宅被拆迁房屋属土木结构,置换砖混结构的要补结构差每平方米200元,置换框架结构要补结构差每平方米440元;属砖木结构,置换砖混结构的要补结构差每平方米100元,置换框架结构要补结构差每平方米340元;属砖混结构,置换框架结构要补结构差每平方米240元。
  
  2、优先选房。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顺序,先签协议有优先选房权。在15天内完成拆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在30天内完成拆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为兼顾公平,不同楼层有优差之分,楼层之间互补差价。
  
  3、补贴保障住房。对于被拆迁户只有一处住房,且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政府以成本价优惠保障到6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户型面积超出拆迁面积5平方米以内,政府按限价予以优惠;再多于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每户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一次。
  
  4、拆迁房屋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确定。房屋产权置换用房的建筑面积以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对于无证房屋和土地,由确权小组确权后,依据确认面积进行置换。对于违章违法建筑,无偿予以强行拆除。
  
  5、商业性用房和住改商房屋拆迁补偿。认定为商业性用房的要具有商业性用地使用权证、商业性建设规划许可证、商业性用房所有权证、营业证、税务登记证,五证齐全,缺一不可。符合此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营业损失和搬迁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住改商按住宅进行安置补偿,并给予一次性商业因素补偿;补偿标准为一类区每平方米950元,二类区每平方米650元,三类区每平方米450元,四类区每平方米300元,五类区每平方米100元;并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20元。
  
  6、小院安置土地补偿。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土地总面积的,全部土地不予补偿,置换面积控制在容积率1.0范围内;容积率大于1.0部分,被拆迁户可按评估价格得到货币补偿,也可按面积2折1予以置换。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土地总面积的,两者之差按土地区位价格予以补偿。小院外墙皮以外的所有公用部分(含道路、公厕等)一律不予补偿。
  
  7、附属设施补偿。被拆迁对象房屋以外部分,如简易房、围墙、树、院心硬化、单元楼的地下室、水井等附属设施,依实进行评估,用货币补偿的办法予以补偿。
  
  8、拆迁房屋装潢因素补偿。原则上不予考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补偿的,需个人申请,经领导组研究并评审后适当予以补偿。
  
  9、住宅搬迁费补偿标准。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支付搬迁补助费3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10元。实行房屋产权置换补偿的,按两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10、住宅临时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选择安置补偿的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过渡费。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过渡费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过渡费6元,以月为单位计算,按实际过渡期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
  
  11、单位房屋拆迁。拆迁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房时,无偿拆除。涉及单位集资建房和房改房的按1:1置换;属于单位的那一部分产权不再给予单位补偿。涉及到国有企业时,报国资委统一解决。
  
  四、本办法第三项中所提出的成本价和限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根据不同区位、不同建筑具体研究确定。
  
  五、本办法与以往房屋拆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组织实施,并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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