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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皖商改函[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07-23
【实施时间】 2010-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24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沐浴业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我省沐浴业发展迅速,但缺乏政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商务部出台的《意见》,对我省沐浴行业健康、持续、规范地发展有着积极、重要的指导作用。规范发展沐浴业是扩大内需的重要内容,各地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沐浴业发展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其更好更快发展。
  
  二、广泛宣传,大力推广。各地商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意见》。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相关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把《意见》印发到当地沐浴企业或告诉企业从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网站查询下载,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充分了解《意见》的各项内容,增强沐浴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识和消费者安全卫生的意识。
  
  三、突出重点,认真执行。各地商务部门要以贯彻执行《意见》为契机,把加强沐浴业管理统一到《意见》上来,突出工作重点:一要大力发展大众浴池,基本满足普通群众的沐浴需求;二要积极培育沐浴品牌,支持品牌企业做大做强;三要加强沐浴行业管理,不断完善安全卫生条件;四要鼓励采用节能新技术和新设备,引导企业走节约型和低碳化发展道路。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采取的措施、发展动态、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请及时报省厅商改处。
  附件:商务部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242号)(略)
  
  
安徽省商务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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