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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朔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对全市公路煤炭销售进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2007年)第94次常务会议关于煤炭销售“统一价格、统一销售、联合竞争”精神和市政府(2008年)第57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关于对全市地方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煤炭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市场秩序,防止和杜绝煤炭税费流失,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委托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对全市公路煤炭运销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发放、使用、回收、管理全市公路煤炭运销票据(包括山西省公路煤炭运销出省统一调运单、山西省公路煤炭运销省内电厂用煤统一调运单、山西省公路煤炭运销省内用煤统一调运单、山西省公路煤炭运销上站煤统一调运单)。
  
  二、查验票据。所属各管理站、营业站要认真做好票据查验工作,确保税费不流失。对不能提供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统一监制的相关运销票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或票吨不符的运煤车辆,一律按规定补办手续、实施处罚。要特别加强公路出省出市煤炭的票据查验工作和规范过境煤炭的管理工作。涉及处罚、补征等款项,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出市煤炭要严格执行晋经能源字〔2008〕314号文件精神,实行双向合同、统一销售。
  
  三、开展驻矿服务。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含国统矿),实施联合驻矿监管、服务工作。现场办公,为煤矿提供和开具全省统一使用的各种运销票据,及时提供煤炭市场信息,同时配合治超部门做好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朔各相关单位一定要严格贯彻《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煤炭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0〕23号)精神,积极配合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完成好全市公路煤炭运销统一销售管理工作。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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