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安府办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露天矿山:是否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和机械铲装作业;是否存在高陡边坡,是否有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作业;爆破作业、爆炸物品管理是否符合规程规定要求;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防“三违”、“三超”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是否配备,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等。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1、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矿山;深入、持久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2、大力推动资源整合,促进矿山规模开采;鼓励企业重组联合,大矿并小矿、好矿并差矿、强矿并弱矿,提升矿山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3、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彻底解决企业不按设计施工,不按设计开采;办矿门槛低、工艺技术设备落后、安全生产没有保障;无章可循、有章不循、培训滞后、“三违”严重和基础管理薄弱、专业管理不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提倡和推动好带差、大带小、强带弱,逐步实现分级分类监管。
  (五)强化监管,严格执法。一是对取证后放松安全管理、有隐患未整改的非煤矿山,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对在建和探矿的非煤矿山,督促企业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违规建设,严禁以掘代采、以探代采等违规作业。三是对水文地质复杂的矿山,督促企业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四是对大采空区以及残矿回收的矿山,督促企业做好监测监控、落实防范措施和预案演练。
  
  六、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三年时间(2010-2012年)完成。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县(区)实际,制定本县(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并于2010年3月底前将整治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一)部署落实及隐患排查治理阶段(2010年)
  1、2010年,全市证照齐全非煤矿山企业20%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13家地下矿山要全部形成机械通风系统;矿山提升运输等危险性较大设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露天采石场要做到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和机械铲装作业。非煤矿山整合和关闭要达到10%以上。
  2、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做好辖区内非煤矿山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档案。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按每季度一次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3、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市、县两级专项整治方案中的内容进行排查,并将隐患排查情况报县(区)安监局。县(区)安监部门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后,报市级安监局。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企业要制定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治理资金、明确治理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隐患治理。各县(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要加强检查指导和服务,督促企业按《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要求,推进矿山安全基础建设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治理提高阶段(2011年)
  1、2011年,全市证照齐全非煤矿山企业60%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非煤矿山整合和关闭5%以上。
  2、各县(区)和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要求,继续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
  3、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违”“三超”现象严重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挂牌督办,停产整改。隐患未消除前,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项目,要督促整改单位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三)巩固成果阶段(2012年)
  1、2012年,全市非煤矿山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整合和关闭5%以上。
  2、继续做好重点矿种的专项整治工作,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县(区)及问题突出、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重点整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