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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建设单位负责对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后提出申请,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4.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具体时间和接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明确。 (二)小型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可简化为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中型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可简化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各专项验收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明确各行业验收意见。大型项目按照竣工验收程序进行。 (三)小型项目的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当日进行,中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进行,大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15日内进行。 五、验收组织 (一)组织验收。 1.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验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市、县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级企业集团组织实施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 2.竣工验收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验收单位领导担任,成员由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国土资源、消防、质监、抗震、档案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 3.对小型项目原则上按类别或区域“打捆”组织验收,中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报上级部门同意后可“打捆”组织验收。 (二)验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情况介绍。 2.听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3.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消防、安全、节能、抗震、档案等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4.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5.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6.起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验收会议的主要成果。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概况。包括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开工日期,项目完成情况,投入试生产日期等。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根据有关质量监督单位实测实查的情况及结论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的情况,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作出评定结论。 3.环保、安全、消防、节能、抗震、档案等验收结论。 4.试生产或使用考核结论。根据试生产或使用的考核资料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情况,对项目能否按照批准的生产规模正常使用作出结论。 5.竣工决算。根据竣工审计结论和现场验收情况,对批准的投资、实际完成投资进行分析对比,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核销投资、在建工程投资作出审核结论。 6.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要对验收后继续完成或完善的工程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7.总结论意见。对是否同意验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以及正式移交时间作出结论。 8.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字。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六、其他 (一)对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内未备案的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其竣工验收按陕政办发〔2009〕1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全部完成并竣工验收后自行废止。 (四)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