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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价价管[2010]11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入户安装费问题的批复


  
  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入户安装费问题的请示》(海油管〔2010〕30号)收悉。鉴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批复》(琼发改审批〔2009〕227号)暂定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入户安装费标准试行期限已满,并被广大用户所接受,为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天然气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户(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学校集体食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同类性质的单位)为:2.40元/立方米,搬迁安置户(经搬迁安置办确认)为:2.10元/立方米;
  
  (二)小工业用户:2.70元/立方米;
  
  (三)经营服务业用户:3.00元/立方米。
  
  二、管道天然气入户安装费
  
  (一)新开通小区居民用户入户安装费(含装表到户的燃气表、减压阀等计量装置和管线材料费用,以及户内设计、监理、施工劳务费用及合理利润等)实行最高限价,最高收费标准为:1800元/户。
  
  (二)单独的居民用户、别墅用户、工商业用户、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及学校集体食堂、医院等用户的入户安装费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不同用户用气要求及施工现场情况,按国家有关建设施工当期定额标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经双方书面协议执行。
  
  居民家庭用户燃气表(含减压阀)的维护、检测、更换等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担,不再另行收费。
  
  三、本批复自2010年3月25日起执行,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批复》(琼发改审批〔2009〕22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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