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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经济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沈阳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用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今年用电单位春检工作重点是查找设备隐患,消除设备缺陷,提高供用电设备健康水平,确保在迎峰度夏期间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抗击暴风雨、雷电、洪水等恶劣自然灾害的能力。
  
  各电力用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用电设施(包括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和不并网自备的发电设施)的用电管理、运行管理和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做好详细记录,针对安全用电薄弱环节,查找隐患和管理漏洞。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治理整改;短时期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加强监控。要形成自检报告。
  
  (二)供电部门春检普查:3月25日-6月15日。由供电部门进行春检。
  
  (三)检查组现场抽检阶段:5月25日-6月15日。在供电部门春检的重要电力用户中,由供电部门抽取一部分重要电力用户向市、区县两级检查组提报,由市、区县两级检查组确定本级检查组抽检的电力用户,对电力用户进行现场检查,除按“检查内容”检查外,还要检查自检记录和自检报告。区县级检查组请于5月25日前将计划检查电力用户名单和时间表上报市级检查组,市级检查组将不定时参与各区县级检查组抽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电力用户并限期整改;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电力用户,各检查组要及时上报市经信委和市安监局,以及现场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市经信委和市安监局,由市经信委同安监局和沈阳电业局共同研究、解决处理。
  
  六、检查要求
  
  电力用户要高度重视用电(发电)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充分认识用电检查的重要性,立足于自查整改。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严防流于形式走过场,务必使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对重点部位与重点环节的检查工作,查死角、堵漏洞,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措施与整改,对于发现问题或检查组提出整改意见而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
  
  检查组要认真履行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和要求,严肃监督检查纪律,帮助用户查找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并对查出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意见;电力用户依照国家法律应积极配合,按照《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等提出的意见要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共同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联系人:沈阳市经信委 王丕祥22725124 传真22721429
  
  沈阳市安监局 张红军86589721 传真86589721
  
  沈阳电业局 陈国海23154928  传真23874216)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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