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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措费专款专用,并建立管理台帐。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计取、拨付、监管、使用安措费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存安措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核查或核查不合格,同意进行招标活动的; (二)对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前,未将安措费存入指定银行专用账户,给予备案的; (三)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存入安措费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纠正和查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措费的相应费率。 第十六条 各市(州)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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