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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产品质量监督处(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法律法规,拟定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对监督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拟定自治区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监督管理自治区法定、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指导和协调产品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十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执法稽查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12365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系统开展从源头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承担国家及自治区安排的有关专项打假和整治活动;承担自治区跨区、跨省案件的查处工作及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管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承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12365举报处置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十三)审计处 组织国家、自治区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工作,拟订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负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及服务工作,指导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104名。其中:局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另文下达。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由卫生厅负责提出,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不再单独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