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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的通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兼职委员单位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降低和稳定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到重要位置,采取各种得力措施,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在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促进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先进、促进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广电局、民委(宗教局)、妇联、统计局先进单位奖;对自治区卫生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畜牧厅、商务厅、环保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扶贫办、团委、总工会给予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再创佳绩。各部门、各单位要学习先进,解放思想,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不断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新疆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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