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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八)基本建设处
  
  负责所属单位的校舍建设、维修及管理;负责对县区属学校校舍和用地实行宏观管理以及基建维修工程和投资的检查、指导。
  
  (九)学校安全管理处
  
  负责指导协调学校安全和综合治理整治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
  
  (十)基础教育处(民族教育处)
  
  负责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工读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教育教学管理、指导及检查评估工作;负责全市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
  
  (十一)职业技术教育处(民办教育处)
  
  承担全市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的学籍管理及统计工作;负责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和指导;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民办教育的统计工作。
  
  (十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拟订有关学校体育工作、卫生保健、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等方面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中小学的军训工作、群众性体育艺术活动,负责学生的体质健康和常见病的防治及学生的营养教育工作。
  
  (十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对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和指导;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发布市政府教育督导报告;组织开展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承担市政府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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