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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钦州市房产权属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收费的请示》(钦市价费〔2010〕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l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房产权属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房产档案服务部门,对接受委托因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交易活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查询和利用档案资料(包括法院查封、拆迁等限制情况资料)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房产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暂由你局根据其档案系统服务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从严核定。 二、公、检、法及纪委、监察等执法、执纪单位为办案查考利用房产档案的免收查询服务费;但如需复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三、严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利用行业管理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房产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自2010年4月1日起试行1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我局审批。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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