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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临汾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意见 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之一,对于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为有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山西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底前,在我市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称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二、工作任务 按照《山西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和《关于做好2010年度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的通知》要求,2010年将重点围绕基本药物的配送、使用、报销等环节,推动我市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一) 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 全市17个县(市、区)共有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个、乡镇卫生院151个。2010年2月底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尧都区、侯马市、翼城县、乡宁县、古县5个县(市、区),其中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机构16个、乡镇卫生院46个;2010年9月底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襄汾县、曲沃县、洪洞县、安泽县、汾西县、蒲县6个县,其中政府办乡镇卫生院60个。 (二) 确定基本药物集中配送企业 根据晋药采办〔2010〕6号《关于做好2010年度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确定的基本药物集中配送企业是:山西临汾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和山西通盛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2010年2月底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5个县(市、区)中,尧都区和古县由山西临汾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负责配送,侯马市、翼城县和乡宁县由山西通盛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负责配送。2010年9月底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6个县的具体配送企业待定。 (三) 基本药物的配送 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年度基本药物的采购计划,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山西省药招办。 2.山西省药招办负责发布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基层医疗机构应在基本药物送达之日起60天内回款。 (四)基本药物使用环节监管 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是建立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宣传、教育、培训,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培训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得用非中标基本药物替代中标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必须实施零差率销售。 3.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60%以外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占药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和15%。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监管,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范》、《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对违反使用基本药物相关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依据《山西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予以纠正。 (五) 调整医保报销政策,落实完善政府补偿机制 1.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调整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督促县(市、区)落实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参保职工和城镇居民在政府举办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要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用药目录,参合农民在县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使用基本药物部分报销比例提高10%。 2.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对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予以足额补偿并及时拨付,保证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