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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沪昆客专等三个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沪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湖南段)、石长铁路增建二线工程、娄邵铁路扩能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沪昆客专等三个铁路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部省会谈纪要和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沪昆客专等三个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沪昆客专等三个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目标考核和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等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工作有关程序和要求比照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办法执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及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方案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等工作以铁路沿线市、县政府为主负责。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实行综合单价计算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土地类别、房屋结构以及项目和地区之间的综合平衡等因素制定本地各类土地和房屋的具体补偿价格。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综合单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含用材林和果木、花木等经济林)补偿费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综合单价包括滴水以内装修、装饰、各类生活设施的补偿和搬迁、过渡、安置费用等。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简易房、坟墓、水泥坪、水井、机井、围坪等)、附属设施补偿按各市制定经省政府批准的现行补偿标准办理。征地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装修、抢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限期拆除。征地拆迁的数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特别是被征收或被拆迁对象的监督。
  
  三、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关于国有土地收回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办理。企业单位搬迁中的停工、停产及安置过渡等以及涉及企事业单位因拆迁而发生改制、破产等的相关事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相关政策协调办理。
  
  四、征地范围内的“三杆”及管线管网拆迁事宜由铁路建设单位商被拆迁单位主管部门或被拆迁物权属单位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办理,被拆迁单位主管部门或被拆迁物权属单位和地方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及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五、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要按照省政府及其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管理,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按省政府《关于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9]121号)规定执行,人防工程异地统建费等费用已经明确在省里统一办理手续的,继续按此办法办理。铁路建设中涉及由地方投资建设的桥涵道路引线和公路改移及移民搬迁等工程的用地,可比照铁路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拆迁户的重建地选择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坚持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和尽量不占耕地的基本原则,避免二次搬迁。
  
  八、铁路沿线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和铁路建设协调机构履行职责,顺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铁路建设不受影响。
  
  附件:沪昆客专等三个铁路建设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综合单价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沪昆客专等三个铁路建设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综合单价表
  
  

  
  ┏━━━━━━━━┳━━━━━━━━━━┳━━━━━━━━━━━━━┓
  
  ┃┃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 ┃
  
  ┃地区┃┃ ┃
  
  ┃┃综合单价(元/亩) ┃综合单价(元/平方米)  ┃
  
  ┣━━━━━━━━╋━━━━━━━━━━╋━━━━━━━━━━━━━┫
  
  ┃开福区 ┃58000  ┃1200 ┃
  
  ┣━━━━━━━━╋━━━━━━━━━━╋━━━━━━━━━━━━━┫
  
  ┃雨花区 ┃58000  ┃1200 ┃
  
  ┣━━━━━━━━╋━━━━━━━━━━╋━━━━━━━━━━━━━┫
  
  ┃长沙县 ┃41 000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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