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鹤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政务公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9年,全市各单位、各部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在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和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成绩。政务服务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四项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行政权力运行更加公开透明,群众满意程度有所上升。特别是在政务公开工作实践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单位和人物。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授予: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科信局、市农委5家单位全市政务公开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授予:付来君、杨丽风、郜周兵、孙景文、庞德军、范伟才、邢全宝、韩志臣、吴玉东、谷多伟10名同志全市政务公开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全市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深化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为实现我市“城市创新转型,人民富裕幸福”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0年3月18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