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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绥化市政府
【发文字号】 绥政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结合市情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全市所有公共建筑必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政府投资或建造的民用建筑必须率先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并应在节能新建筑体系、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使用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鼓励非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居住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新建住宅必须全部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新建住宅可参照实施;各县(市、区)应有计划地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二)建设(房地产开发及棚户区改造)、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二、健全建筑节能工作机制
  
  (三)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要抓紧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管体制和机构队伍,加大建筑节能管理力度,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建筑节能执法工作。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负责这项工作。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作顺畅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建筑节能激励约束、监督举报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曝光,并严肃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五)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制定建筑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在媒体上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省、市的部署安排以及建筑节能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建筑节能知识培训,广泛开展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科普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加强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要充分利用节能减排领域资金政策。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开发)、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大对建筑节能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省、市有关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政策,争取有效的资金补助。
  
  三、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八)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要积极采用国家及省推荐的节能设计评估和检查软件,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其质量、性能指标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产品与材料应经专家进行技术论证,达标的方可选用。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十)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十一)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予以鉴认。同时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符合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予以鉴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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