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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受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9号,见附件)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进行调整,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六级享受伤残津贴的因工负伤人员。
  
  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供养条件已经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标准
  
  (一)被鉴定为一至六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一级伤残人员增加168 元;二级伤残人员增加159元;三级伤残人员增加149元;四级伤残人员增加140 元;五级伤残人员增加 130 元;六级伤残人员增加112 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40元。
  
  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符合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4 元;其它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56 元。鳏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18 元。
  
  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几点要求
  
  (一)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提高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体现了国家对工伤人员的关怀,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到和谐稳定。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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