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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委关于太原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考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住建委关于《太原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考核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太原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考核管理实施意见
  
  (市住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强化项目建设单位责任意识,确保城建重点工程项目高标准、按计划完成,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考核原则
  
  按照“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资金拨付管理挂钩”原则,建立科学考评机制,强化项目单位责任意识,提高工程监管效率。
  
  二、考核对象
  
  全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三、考核时间
  
  每双月月底由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项目建设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考核内容(百分制量化打分)
  
  (一)手续办理(30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七项手续全部办理的,得30分。否则酌情扣分。
  
  (二)工程进度(40分)。列入年度续建项目、新开工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工程进度和计划投资目标,得满分;完成计划进度95%以上的得30分;95%以下的得25分。
  
  项目建设工期以计划工期为考核依据。由于客观原因及不可抗拒因素调整建设工期的,报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确认后作为考核依据。
  
  (三)质量管理(20分)。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所实施项目工程质量符合城市道路与桥梁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经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达到优良以上标准的,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
  
  (四)现场管理(10分)。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符合太原市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标准要求的,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
  
  综合考核得95分以上的,为合格;90-95分的,为基本合格;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五、考核办法
  
  (一)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负责城建重点工程项目考核管理的组织领导,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实施。
  
  (二)市重点办组织抽调建筑安全、质量监督、预结算审核等单位人员组成检查考核小组,对重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管理、现场管理进行考核评分排队,考核结果报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审定后在《太原日报》通报。
  
  六、奖惩措施
  
  (一)对项目考核连续3次合格的建设单位及项目管理负责人,予以通报表扬;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二)检查考核中发现续建项目手续不完善的,限令其补办,新建项目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三)按计划完成工程进度的,根据城建资金安排拨付工程款;未能完成计划进度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占计划进度比例拨付工程款。
  
  (四)经质量监督部门认定,出现一次质量隐患问题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连续出现两次同类质量隐患问题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更换施工队伍。
  
  (五)因工程实施过程中管理措施不到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两年内取消其参加太原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报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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