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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管委关于太原市城乡绿色管理考核奖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城乡管委关于《太原市城乡绿色管理考核奖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太原市城乡绿色管理考核奖惩实施意见
  
  (市城乡管委)
  
  

  
  为全面规范我市城乡管理工作,加强城乡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城乡维护管理水平,加快绿色转型步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省有关要求和《太原市城市市容绿色管理规范》(db14/t549-2009),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数字城管、法治城管、服务城管、和谐城管”为目标,着力构建科学合理、覆盖全面、功能完善、运行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推进城乡管理长效化、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建设服务全省、影响全国、吸引世界的新太原。
  
  二、考核原则
  
  (一)绿色转型原则。以《太原市城市市容绿色管理规范》为标杆,组织实施城乡管理检查考核,推进我市城乡管理和城市市容管理绿色转型,实现人城和谐发展。
  
  (二)城乡统筹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积极建立市、县(区、市)、乡(街)、村(居)分级联动考核机制,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三)科技创新原则。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不断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功能,建立健全日统计、旬分析、月公布、年考核制度,提升城乡管理科技含量。
  
  (四)分类考评原则。为体现考核奖惩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对考核对象进行分类,以同类别单位分组进行考核评价,实现平等竞争。
  
  (五)分级奖惩原则。根据我市城乡管理工作实际,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实行集中检查、按类考核、分级奖惩。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城乡管委实施奖惩。
  
  三、考核对象
  
  为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可比性,城乡绿色管理检查考核分以下小组:
  
  城区组: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
  
  县区组: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
  
  开发区组: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不锈钢园区。
  
  市直部门组:市城乡管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等。
  
  公用事业组:道桥养护、路灯照明、污水处理、供热、供水、供气等。
  
  执法管理组:市直各相关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相关执法单位。
  
  四、考核时间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五、考核方式
  
  (一)考核类型
  
  1.日常考核。由市城乡管委专门处室或单位负责,每日集中检查和数字城管日记录,每周统计汇总检查结果,在被检对象范围内发布通报。
  
  2.月考核。由市城乡管委协调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每月月底组织一次集中检查,每月检查考核成绩(包括日常考核成绩与每月集中考核成绩)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3.季度考核。由市城乡管委指定处室或单位负责,主要对城乡管理维护改造工程进度和文明安全施工情况进行集中检查。考核结果在城乡管委系统内通报。
  
  4.年终考核。由市政府负责,市城乡管委具体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参加,每年年终检查一次。年终检查考核成绩与全年检查考核成绩一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布,并按照分组综合排队。
  
  (二)考核方法
  
  1.专项考核。日常考核、月份考核、季度考核主要实行专项考核,以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2.综合考核。年终考核主要实行综合考核。以现场检查,听取被考核单位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人员意见反映,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3.定性考核。对市直部门组、公用事业组主要实行定性考核。
  
  4.定量考核。对城区组、县区组、开发区组及执法管理组主要实行定量考核。
  
  (三)计分办法
  
  1.城区组、县区组、开发区组及执法管理组,采取百分制,满分100分,每次检查累计扣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加分后总分不超100分。
  
  2.市直部门组、公用事业组,单项成绩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汇总成绩按分值计算,其中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合格为75分,不合格为50分。
  
  3.考核得分=集中检查平均得分×40%+日常检查平均得分×30%+数字城管日常记录×30%。分值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超过两位的,应四舍五入。如无相应检查项目,按照该项目满分计。
  
  (四)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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