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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提高农技队伍素质。推行继续教育制度,市、县两级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农技推广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规划,建立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制度,确保一线农技推广员三年轮训一遍,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要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要求,做好年度培训计划。要完善乡镇农技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落实相关待遇,落实乡镇农技推广人员的浮动工资政策,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九)放活经营性服务,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将经营性职能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剥离出来,实行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相分离,公益性职能由改革后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服务。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的经营性服务,要与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彻底脱钩,依照法规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鼓励和支持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技术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技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实体的建设和运营,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农业技术服务的信用自律机制,规范经营性农技服务行为,做到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在此过程中,各地既要防止把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性服务简单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性服务范围。 三、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农业、水产、林业、水利、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抓好落实。 (二)保证所需经费。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项目资金,对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优先予以申报。乡镇畜牧兽医站没有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地方,县(市、区)要进行资金整合,将畜牧兽医站建设资金纳入综合建站一并考虑。同时,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确保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经费和事业费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量,每个乡镇综合站要安排2万元以上的综合工作经费(含市、县培训经费),并建立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改革后,编制内选聘上岗的乡镇农技推广人员月工资额参照全额事业编标准执行。村级专职或兼职农业技术推广协助员的工作报酬,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由乡镇综合站审定发放。通过一定的渠道,对科技示范户进行扶持。 (三)合理解决办公场所。乡镇综合站的新建,要统筹规划、合理建设、注重实用,其建设规模、标准按照《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规范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建设的指导意见》(赣农发[2009]8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工作需要和经济实力具体确定。县乡两级负责协调好综合建站的用地问题。各地在新建乡镇综合站之前,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管理,对现有资产要依法明晰产权关系,禁止违法拍卖、侵占和平调行为,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现有资产和设施进行整合。对有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的,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改造装修,盘活现有资产,在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善推广设施,先行合署办公。已建好畜牧兽医站且面积达到省综合建站要求的,可以利用现有的办公场所,整合建设乡镇综合站。对于无办公场所、而又一时无法建成的,先通过租、借等方式,按要求妥善解决好办公场所。 (四)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要从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乡镇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工作思路,对通过竞聘上岗的人员,纳入现行的公益性农技人员管理,实行全员聘用制;对落聘人员,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原正式在编的,可参照所在地的事业单位改制办法予以安置;原不在编的,可参照所在地的企业改制办法予以安置,同时也可鼓励引导他们优先租赁原农技推广部门国有资产从事非公益性经营服务,或到村级任农技推广协助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