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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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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限时办结,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一)处理纳税服务投诉要实事求是,从速查处,及时给投诉者以满意的答复。《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办结时限为最长时限,遇到需要紧急处理的特殊情况,应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研究解决,避免给纳税人造成损失。
  
  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查处时限执行。
  
  (二)纳税服务部门接到投诉电话认为有必要当场处理的,可会同有关部门或责成下级单位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投诉的问题应力求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时要将情况了解清楚。事后,要及时向纳税服务部门报告情况。纳税服务部门应将未当场解决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政府纠风部门或“12345”市长热线等转办的投诉,同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正式发函报告查处结果;对新闻媒体转来的纳税服务投诉、以及单位和组织直接给国税机关的投诉,要写出书面反馈材料,派人送达(外省市的邮寄送达)。
  
  (四)投诉的问题在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请示市局研究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处理结果。
  
  (五)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应遵循保密原则。对投诉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将投诉材料、投诉人情况透露给被投诉人。同时,反馈或公示查处结果时要实事求是,同时要注意保守税务机关的工作秘密和有关纳税人的商业机密。
  
  四、认真总结,不断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水平
  
  (一)各级纳税服务部门应定期对纳税服务投诉及其处理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汇总,对本单位受理投诉及查处情况,应每月在局务会上进行通报,每季度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理投诉的数量、类型;税收服务投诉承办单位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办结投诉工作,有无推诿、拖延、积压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对税收服务投诉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承办单位是否深入分析研究,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改效果是否明显。
  
  (二)对查处的重要案件和带有典型性的问题的处理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各级纳税服务部门每年要认真总结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查找本单位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并向本级党组和上级纳税服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
  
  五、其他问题
  
  (一)各级纳税服务部门对处理过的投诉资料应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并按照规定定期移交办公室归档留存。
  
  (二)《办法》中附列的各种文书的字轨号应按照文书处理的要求规范编写,例如附件1《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字轨号,东城国税局应编写为“东国税投不予受字[20xx]x号”。
  
  (三)《办法》中所列各种文书应加盖各级税务机关公章。
  
  (四)《办法》附件5《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的“编号”由各局自行顺序编写。
  
  (五)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201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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