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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3?0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批示及全区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切实做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藏安委〔2010〕6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此次检查整治行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整治范围及任务 (一)道路交通。 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旅游、农牧等部门配合。 1.检查内容。 (1)机动车违法载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员、超载,超越核定范围驾驶机动车辆,违法停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不按导向行驶,占道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2)国道、省道、旅游线路等主要道路及城区主要道路,县(市、区)、乡(镇)、村及寺庙自建道路的交通安全通行监管情况; (3)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情况,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新(改)建道路通行条件评估情况; (4)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及营运车辆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审核发放情况,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机构设置情况,车辆安全检测及相关检测设备配置情况等; (5)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 2.整治措施。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将各项任务层层量化分解落实。对查处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进行处罚。对货运机动车、农用低速车违法载人、客货混载,车辆无年检或检测不合格、无牌无证上路的一律予以查扣。对辖区内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警示标志不齐全的危险路段进行全面整治。对未达到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交通运输企业、客运站(场)要在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的基础上限期责令整改,必要时可停业整顿。各地要立即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五进”活动,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有效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二)矿山。 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配合。 1.检查内容。 各类手续、证照是否齐全、有效,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齐备,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及人员持证上岗、危险源监控、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等情况。 --地下矿山: (1)安全紧急出口的数量、距离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畅通; (2)通风及排水设施是否完备,机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计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人员持证上岗及是否按照规程操作情况; (3)是否按设计开采,采空区、采场是否符合安全设计要求,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支护是否可靠等,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 --露天矿山: (1)是否按照先剥后采、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边坡角、平台宽度、高度等是否符合安全设计要求; (2)排土场排土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建立排土场监测制度,排土场下游人员居住区及重要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设计要求。 --尾矿库: (1)工程设计、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规范; (2)坝体是否有裂缝、管涌、流土、坍塌和滑动迹象,库内水位是否有漫顶危险,排洪设施和排水井是否完好,是否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3)是否存在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等现象。 2.整治措施。 对检查行动中发现有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赴现场勘验,并督促开采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和时限。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勘验人要对整改情况负责。凡整改效果不明显或 未按期限整改的将坚决予以处罚,该吊销证照的要坚决吊销证照,该关闭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关闭。对无证照或证照(手续)不全、证照失效的矿山生产单位、矿山建设项目,必须先停止生产、建设活动,待办理或补办齐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建设活动。对偷采、盗采、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权限提出意见,上报各级人民政府,建议取缔或实施关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