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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发[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领导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纳税服务和权益保障工作,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推进依法治税和推动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总局的《办法》,提高系统干部职工对《办法》的重要意义认识,提高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的能力,优化纳税服务,切实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县(区)局以上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畅通投诉渠道。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将负责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关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向纳税人公布,各办税大厅要在显要位置设立投诉举报信箱以方便纳税人。
  
  三、要加强系统人员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总局《办法》,要组织专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人员(权益保护岗)进行培训,制定贯彻落实《办法》措施,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以广播、电视、报刊、海西税务等多种媒体,开展宣传活动,深入企业、社区开展广泛的宣传,以提高纳税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要明确工作责任,提高质量效率。要坚持合法、公正原则及时受理办结纳税服务投诉,投诉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或有异议的,要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征得投诉人的谅解,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五、要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投诉处理的流程。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投诉处理的全部资料整理归档保存,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总结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定期向省局汇报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情况。
  
  六、各设区市局可以根据总局《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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