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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综合分析自治区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六)经济贸易处(自治区粮食调控办公室)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发展状况,承担自治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自治区内外贸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经济贸易、流通设施建设和现代物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商品流通计划和粮食、棉花等进出口计划;编制重要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计划并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粮食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自治区粮食流通政策;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自治区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跟踪分析财税、金融、保险等情况;分析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提出自治区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参与直接融资的协调管理,牵头推进自治区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地方企业债券发行和自治区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申报和监管工作。 (十八)项目建设管理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点项目建设;指导和协调自治区招投标工作,参与拟订自治区招投标配套法规和综合性政策,负责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组建、管理工作和权限内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概)和特殊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核上报、审批;指导自治区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工作,组织重大项目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发布与投资项目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 (十九)以工代赈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贫困地区有关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研究制定自治区扶贫开发目标和政策措施;编制、上报以工代赈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监督检查以工代赈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审批以工代赈重大扶贫开发项目。承担自治区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收费管理处 负责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研究提出收费管理的法规、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负责制定和调整公益事业价格、部分公用事业价格、中介服务收费和部分经营服务价格;负责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的印制和本级《收费许可证》发放、调整、换证、审验和其他管理工作;负责收费清理整顿工作。 (二十一)农产品和水资源价格处 负责自治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及政策法规的制定;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农产品价格进行监管和价格信息发布,制定最低保护价或最高限价;制定重要农产品储备的出入库价格及费用;研究制定自治区水价管理有关办法,负责制定自治区直管流域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镇自来水价格及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二十二)能源交通价格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能源、交通运输、重要工业品价格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调价方案;研究提出自治区能源、交通运输、重要工业品价格管理政策和相关措施;对自治区管理权限内能源、交通运输、重要工业品价格和延伸服务收费、通信及邮政部分资费和增值业务资费进行管理;对授权各地、州管理的能源、重要工业品、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工业品价格进行监管;协调行业价格管理工作。 (二十三)医药和服务价格处 负责管理自治区土地、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参与标定地价、土地基准价的审核和公布,研究制定自治区管理的房地产(含经济适用房、物业服务、公用住房和廉价租房)价格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房地产价格争议;负责管理和制定热力、旅游等公用事业价格政策;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制定非赢利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负责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民族药和重要的医院制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负责药品市场价格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