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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佳木斯市2008-2009年度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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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工作第一线的原则。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评选比例不得低于45%;科教文卫人员不得低于15%;企业经营管理者控制在15%以内;农业占15%(含乡镇企业职工,农业生产一线的农民不得少于50%);其他人员占10%(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机关干部,领导干部要从严控制)。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等各方面人选。妇女、少数民族人员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在评选中要严格执行评选标准,不搞照顾,不搞领导指定,防止弄虚作假;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严重侵害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不能评为模范单位,其党政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劳动模范。
  
  (四)按上级规定,凡不执行《工会法》,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或虽有工会组织不按期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和部门不能评为模范单位,其党政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劳动模范。
  
  (五)各级工会要按照《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中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的名额分配、人选推荐和考核工作。
  
  八、时间安排
  
  评选表彰工作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评选推荐阶段(3月22日-4月 5日)。各单位组织职工自下而上地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务于4月 5日前将推荐名单报市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附以下材料:拟推荐的模范单位、模范集体、劳动模范标兵、劳动模范登记表一式两份(模范单位、劳动模范标兵、处级劳动模范另需准备500字简要事迹材料30份);(2)评选的厂长(经理),需有纪检、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考核评比阶段(4月5日-4月20日)。市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重点考核,写出评选推荐报告提交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联评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命名表彰阶段(4月20日-4月30日)。筹备并召开全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九、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孙 喆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韩 库 市委常委、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书记
  
  副组长:苏咏平 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
  
  董 琨 市总工会主席
  
  成 员:由市总工会、纪检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政法委(综治办、610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经济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工会副主席杨立波兼任,联系电话:8223647。
  
  附件:佳木斯市2008-2009年度模范单位、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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