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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10]6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操作指引

[接上页]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应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应报送汇缴企业及各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汇算清缴规定的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并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汇算清缴申请审批和备案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审批和备案资料。
  
  1、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纳税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2、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3、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纳税人可按照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五)税款补缴和超缴税款的抵退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国税机关汇算清缴管理职责
  
  作为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真实、全面、规范的要求,加强汇缴管理,做到汇缴全面、资料齐全、程序规范、数据准确、审核细致,切实提高汇缴质量和效率。
  
  (一)汇算清缴管理的组织部署
  
  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汇缴管理工作。
  
  1、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督导本地区的汇缴工作。
  
  2、制定汇算清缴工作方案,明确汇算清缴的目标、工作重点、工作原则、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
  
  3、整理日常管理台账,补齐相关资料。
  
  (二)汇算清缴纳税服务
  
  为确保汇算清缴质量,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1、大力加强汇缴宣传。要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的作用,采取发放明白纸、宣传栏、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2、积极开展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一方面要开展企业所得税法、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新税收政策的培训和辅导,尤其要对新办企业、享受过渡性优惠政策企业、新税法规定符合优惠条件企业、改组改制企业、汇总或合并纳税等特殊性企业实施重点辅导,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要做好年度电子申报系统的培训,使企业熟悉操作流程和方法,减少冗余数据,提高申报效率。
  
  3、及时为纳税人准备好汇算清缴需要的表、证、单、书等。
  
  (三)审批和备案管理
  
  1、税收优惠审批项目。纳税人应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申请税收优惠项目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国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对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按规定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上级国税机关对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国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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