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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抚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挂抚顺市宗教事务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县区承担的民族成份的鉴定、识别和更改的职责划入市民委。
  
  (三) 加强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和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指导协调发展民族贸易、民族用品、民族饮食业工作;参与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
  
  (六)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委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二)民族处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全市民族问题;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扶贫开发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承办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和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负责兼职委员单位的联系和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指导和管理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组织;承办民族成分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事宜。
  
  (三)宗教处(行政审批处)
  
  调查研究和管理全市宗教工作;负责对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依法办理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协助各教做好寺观、教堂的建设维修和管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抓好自身建设;协调各教之间关系,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开展友好往来;指导县区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基层宗教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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