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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因人事变动及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佳木斯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职责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佳木斯市地方病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谭灵芝副市长
  
  副组长:
  
  任延禄市政府副秘书长、卫生局局长
  
  成 员:
  
  胡乃臣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明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兴彪市财政局副局长
  
  高 健市教育局副局长
  
  赵 刚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宝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金 涛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谭伯东市水务局副局长
  
  李立红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于占廷市粮食局副局长
  
  许前程市畜牧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胡乃臣兼任。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1、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情况,反映信息,提出建议。
  
  2、负责组织起草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和其他文件。总结推广防治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3、负责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等计划的申报,提出分配方案,监督检查使用情况,防止浪费、挪用。
  
  (二)卫生部门。
  
  1、做好地方病病(疫)情报告,负责地方病病(疫)情防治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2、积极做好地方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工作。
  
  3、负责组织落实碘缺乏病防治及碘盐监测工作。
  
  4、做好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财政部门。
  
  1、根据财力状况安排地方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2、会同地方病防治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病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3、监督、检查地方病防治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粮食部门。
  
  1、保证行政区内合格碘盐供应。
  
  2、碘盐零售网点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就近购买。
  
  3、完备检测机构,在碘盐购进、包装、库存、上市前进行检验,保证质量。
  
  4、协助卫生部门对碘盐的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检查,确保碘盐质量;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稽查假冒伪劣私盐,严禁非碘盐、工业盐冒充食盐流入病区。
  
  5、销售碘盐时要随时向群众宣传碘盐的食用、保管方法和常识。
  
  (五)畜牧部门。
  
  1、掌握畜间布氏杆菌病的疫情,及时提出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畜间布氏杆菌病的疫情调查,开展家畜的检、免疫工作,做好畜间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切实做好病畜的处理和净化工作,防止畜间布氏杆菌病传染到人。
  
  (六)工商管理部门。
  
  1、协助畜牧、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家畜和畜产品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按规定处理患病家畜及畜产品。
  
  2、配合有关部门负责稽查处理向碘缺乏病病区贩运和出售食用非碘盐的违规行为。
  
  (七)教育部门。
  
  1、负责学校开展课内外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有关知识列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和授课的内容。
  
  2、配合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八)宣传部门。
  
  组织新闻媒体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地方病的危害,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
  
  各部门承担任务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上述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制定本地区有关部门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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