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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请示》收悉。你院在院内设置停车场地为进入医院的外来车辆提供停车保管服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和《关于调整我市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06〕145号)精神,经研究,现对你院有关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车辆临时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二、其它相关规定按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件执行。 三、在文自下之日起执行。请你院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停车场票据,接受社会的监督。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