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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市政府将严格按照本办法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文件精神,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责任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国土资源局局长为直接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乡、镇、街道办要具体实施好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乡(镇、街道办)长(主任)为具体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考核目标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 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考核如下指标,总分不达80分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分项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如下: (一)耕地保有量(30分) 年末土地变更台帐耕地保有量校正数达到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得30分,每减少100亩扣2分。离石区按剔除市直接供应的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0分) 年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得25分;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的,不得分。离石区按剔除市直接供应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考核。 基本农田要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得1分。各行政村要将基本农田设立保护标志牌,落实地块、面积、四至范围,得4分。 (三)卫星遥感监测执法检查(20分) “卫片”执法检查中,没有出现违法用地情况的(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用地除外),得20分;若出现违法用地情况的不得分,能及时制止、查处的,可不扣分。 (四)耕地占补平衡(10分) 足额开垦与非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含易地补充耕地及上缴耕地开垦费折算面积),得10分,超额部分每增加500亩加1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离石区扣除市直接审批(供应)耕地面积的补充耕地量。补充后的基本农田达不到原有质量等级的,每有100亩扣2分。 (五)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10分) 按期足额缴纳财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得5分;未足额缴纳的,按比例扣分。上年度的资金,县级政府安排使用率达到90%的,得5分;不达90%的,按比例扣分。 四、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自查、检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保护正常管护和农用地动态监测。要结合土地变更调查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报告内容为: 1、年度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完成情况; 2、经审批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利用情况; 3、补充耕地的情况,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 4、土地开发整理的情况。 (二)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视情况对各县(市、区)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三)日常工作中,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采用抽样和巡查等方法进行检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