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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经批准跨县(市、区)的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非农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县级政府领导干部,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追究责任。 对乡级政府领导干部,按如下办法追究责任:乡(镇、街道办)范围内一年累计发生5起以上违法用地案件或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责令分管领导引咎辞职;发生10起以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或涉及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就地免职。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核报批。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之实绩分析中耕地保护的评价意见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