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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晋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划入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职责。 (五)增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六)增加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法典,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八)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定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关于卫生、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医疗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组织实施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免疫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经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拟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拟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及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贯彻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 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卫生统计、新闻发布等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保障工作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起草卫生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卫生系统法制建设,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牵头组织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机关后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