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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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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事教育科
  
  拟定全市卫生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市直卫生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协调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市直卫生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定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实施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政策;贯彻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本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财务与内部审计工作。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
  
  承担指导协调全市卫生应急工作,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培训演练、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指导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科
  
  拟定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治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防治爱滋病的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六)农村卫生科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指导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
  
  组织实施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和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八)医政科
  
  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指导社区和农村中医药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十)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协调指导统战、妇女、工会和共青团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按章依法独立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组织安排党委工作日程、学习和重要活动,承办党委日常事务;负责党的各类文件、简报、机要函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的送阅、分发、上报、归档、催办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局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科级职数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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