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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政策法规与国际合作科 拟定科技发展政策措施;起草科技发展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技发展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实施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承办相关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的审核事宜;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与管理、统计与培训;拟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科技咨询的政策措施;负责软科学研究工作;拟定全市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基础研究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推动科研基础性工作。组织拟定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承办政府间双边和多边及国际组织间科技交流与合作事宜;组织对外科技的交流合作、人才派出以及海外科技人才引进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审批或审核出国(境)科技团组;承担市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申报和归国留学生的科研资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审核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交流合作项目;协助相关部门管理科技系统外事方面的国家安全有关工作。 (三)发展计划与科技成果科 组织拟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经费配置的建议,协调规划和计划的实施;负责全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科技统计和科技评估工作;拟定全市科技成果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负责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奖励工作;拟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国家、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申报和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审核和上报工作。拟定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办法,审核实施计划,提出综合平衡、方案调整和相关配套政策建议,跟踪和监督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评估和验收;负责相关综合信息管理。 (四)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拟定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工业领域科技发展计划、火炬计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和管理;负责全市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新基金的申报管理工作;批准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管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推广;拟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政策措施。 (五)农村科技和社会发展科 拟定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计划、星火计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推动农村科技进步;负责科技富民强县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技术承包计划;指导承接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负责和组织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有关工作;拟定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承办相关领域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减灾、医药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协调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科技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市科技局与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建立会商和沟通机制,拟定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全市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计划等重大事项。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科技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 附件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略) 2.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程序和市直单位新增人员办理程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