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旅游管理科 拟定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负责旅游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的评审;指导休闲度假、特种旅游、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工作;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负责旅游统计工作;承担旅游标准的有关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负责假日旅游工作;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有关工作;负责旅游项目相关工作;负责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推荐申报工作。 (三)文物管理科 拟定全市文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文物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管理指导全市文物保护、抢救与博物馆业务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和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提出年度文物保护计划;承办世界文化遗产和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推荐、申报工作;承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和国家、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核、推荐、申报;组织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保护工程方案的审核、审批和申报;管理指导全市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协调组织对古建筑维修和重大考古成果的评估鉴定;组织、协助全市文物保护工程方案设计、施工、监督、验收;负责监理单位资质、考古发掘领队资质、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修复单位资质及文物勘探单位资质的申报工作;联合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建设工作;承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拍摄事宜的审核、审批工作;审核重点博物馆陈列设计方案;负责全市博物馆收藏文物的分级鉴定、科学保管工作;审批、申报馆际间藏品交换、调拨和借展工作;管理指导全市文博外事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文物科技保护规划,负责组织科技保护课题的审核、申报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和推广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市场监管工作,指导珍贵文物的抢救和征集;承办全市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文博事业的统计工作。 (四)安全督察科 负责全市旅游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文物行政执法、文博安全督察工作;负责旅游、文物安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防范体系和预警体系,组织拟定全市旅游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拟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案件提出专业性意见;组织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消防、技防工程的方案审核、项目申报和工程验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文博单位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国家、省旅游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指导全市文物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 (五)宣传科 承担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和文物宣传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旅游行业的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大型促销活动;负责国际、国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交流;承担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和文物保护新闻发布;负责旅游文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旅游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工勤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旅游文物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 附件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略) 2.部分审批(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略) 3.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程序和市直单位新增人员办理程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