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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云南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 [2009]9号)精神,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切实改进政府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非公有制重点企业联系制度 (一)在全省择优选取500户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吸纳劳动力多、税收贡献大的非公有制(中小)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重点企业的遴选,原则上为我省每年评选的5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具体标准由省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另行制定。 (二)对于每年公布的重点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宣传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帮扶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1.各级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应当对重点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2.省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商务、工商、税务、质监和金融等部门要开辟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三)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州(市)、县(市,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监测统计制度。重点企业应按照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报表。每年对5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一次遴选调整,向社会公布入选企业名单。 二、下放工业项目备案权限 (四)40个省级工业园区(见附件)的工业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享有省级权限内除核准项目外的工业项目备案管理权限。 (五)属于40个省级工业园区的企业,其投资建设实行备案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工业园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申请国家资金支持的备案项目,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六)40个省级工业园区备案机关主要对工业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等。 (七)企业在向备案机关进行备案时,按照《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 (云政发[2004]224号)办理。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八)各级财政、价格、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云政发[2009]51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综[2008]212号)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取消或停止收费项目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财政、税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提高商品出口退税率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强培训辅导,改进征管手段,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流程,方便广大企业,将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等新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企业。 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维权保护 (十)进一步加强省、州(市)、县级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的建设,开通投诉专线、信箱及网站,接受企业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以及被迫订购书刊、接受有偿服务、强拉赞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对企业、群众的举报,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处理。 (十一)严格控制和规范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云办发[2009]28号)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除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及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外,凡可以撤销的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决撤销;凡可以合并的、内容相近的一律合并;凡脱离实际、流于形式的一律撤销。经批准开展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改进办法,尽可能采取“一个口子、一种办法、一套班子”集中统一进行,缩短时间,控制规模,增强考核实效。让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上。对违反规定,或以检查为名,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的违纪行为,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