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筑教发[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师大附中、省实验中学: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师德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对中小学教师的要求,结合我市教师队伍现状,制定《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实施办法》。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宣传学习,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实施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
  师德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师德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对中小学教师的要求,结合我市教师队伍现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针对我市师德建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教师职业理想、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积极推进师德建设工作创新为主要任务。
  
  二、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先行者和示范者,必须自觉遵守以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政治坚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献身教育,爱岗敬业。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做到敬业、乐业、勤业、精业,甘于在平凡的教育教学岗位上勤奋耕耘,无私奉献,以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己任。
  (三)教书育人,循循善诱。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自觉将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联系起来,既教书又育人,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严谨治学,开拓创新。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崇尚真理,解放思想,使教学具有科学性、知识性和启发性。积极推进教育教学工作改革与创新,优化教学手段,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五)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树立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以自己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去影响和培养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关心每一个学生,保护每一个学生,严格要求每一个学生。
  (六)团结协作,共同进步。树立关心集体,顾全大局,维护学校荣誉的意识。尊重同志,相互支持,互相学习。
  (七)勤奋学习,钻研业务。在专业上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力求精益求精。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在备课、授课、批阅作业、辅导学生、复习考试、教学反思等工作中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八)修身养德,完善自我。积极参与师德建设实践活动,经常进行“自重、自省、自励”等自我教育,不断增强师德修养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努力提高道德修养和人格魅力,塑造良好的师德风范,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导师和引路人。
  
  三、我市中小学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师德的行为:
  (一)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向学生收费或强制、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书籍、资料及其他物品;
  (三)自行调课、停课、无故缺课和违反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课;
  (四)自行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随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五)在上课时抽烟和使用移动电话;
  (六)上班时间网络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七)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粗暴对待学生家长;
  (八)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九)违背教师职业要求的行为;
  (十)传播封建迷信、低级庸俗的思想文化和参与情趣低俗的娱乐活动。
  
  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广泛开展师德先进典型学习与宣传活动。
  (一)大力开展以“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为主题的师德建设活动。
  (二)坚持开展“师德先进集体”、“师德标兵”和“师德优秀教师”评选表彰等活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