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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公司高沙窝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公司高沙窝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宁人保财险发〔2010〕2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公司高沙窝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做好该机构撤销后的后续业务的处理及善后工作。
  
  三、你公司应在收到批复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告该机构撤销事宜,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应当充分告知。
  
  四、自批复之日起,该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机构保险许可证交回我局,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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