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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立项的函》(琼财会函[2010]2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立项,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160元(含培训费、教材资料、考试费、学时登记证工本费等)。 二、培训对象: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 三、培训内容:每年根据财政部的具体要求进行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学习。 四、培训时间:24小时。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及提高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上述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按规定重新报批正式标准。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20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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