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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民间组织执法监察科) 负责全市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工作。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性民间组织及跨县(市、区)民间组织的登记和管理;负责全市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农村村务公开工作;监督实施婚姻登记法律法规;推进婚俗改革;承办涉港澳台婚姻登记;指导婚姻登记机构服务管理;承担全市婚姻登记联网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优抚安置科 组织实施优待抚恤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标准;承办由市民政局负责的评残、烈士评定的报批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优抚事业经费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科 拟定全市救灾减灾工作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中央、省、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工作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中央、省、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实施老年人、残疾人和特殊困难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拟定福利企业扶持规范性文件,承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监督实施收养登记、流浪乞讨人员、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推进丧葬改革,强化公墓管理;承担全市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工作。 (六)区划地名科 拟定全市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文件和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办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报批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勘界工作;负责全市标准政区与地名地图、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七)计划财务科 拟定全市民政系统财务管理计划并指导实施;对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工勤人员编制 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和编制市域内的行政区划图。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民政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 附件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略) 2.部分审批(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略) 3.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程序和市直单位新增人员办理程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