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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 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信访、督查、机要、档案、保密等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宣传报道;负责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指导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林业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应急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拟定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科
  拟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林业项目审核、投资计划管理、实施监督以及有关林业项目工程资金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年度林业生产及投融资计划、部门预算;指导全市林业系统财务管理,监督全市林业投资;负责林业系统统计和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造林绿化管理科
  组织全市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全市平原林业、森林经营、封山育林和林业碳汇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指导农村林业改革和发展,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拟定林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指导全市林业产业的结构调整。负责对全市多种经济成份的林业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规范全市林业生产企业行为。负责荒漠化的应急工作。
  (五)森林资源管理科(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组织、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指导和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编制全市林木采伐限额,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全市森林资源,承担其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森林经营方案和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的初审;负责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承担林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重大生态灾害应急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承担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工作。
  (六)林业科学技术科
  组织拟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林业引进外资和先进科学技术有关工作;开展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林业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管理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林业事务。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林业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
  附件: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略)
  2.部分审批(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略)
  3.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程序和市直单位新增人员办理程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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