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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教)事务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五大教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事宜;负责五大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五大教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负责宗教院校的招生工作,承办相关事宜;开展对民间信仰的研究并承担相关事宜。 组织推动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负责民族、宗教工作系统的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现状和动态,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审读和审核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文章、资料、书刊及音像制品;承办民族宗教行政审批日常事务;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职数2名。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民族宗教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 附件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略) 2.部分审批(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略) 3.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程序和市直单位新增人员办理程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