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晋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对各县(市、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排污企业实施在线监控;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制度;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组织实施末位淘汰;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组织实施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等职责。
  2.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总量控制,并对其完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状况信息。
  3.拟定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职责(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在其他事项说明)。
  5.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地方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2.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和考核职责。
  3.加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对各县(市、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国家、省、市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区域、流域限批制度。
  (七)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环境工程监理、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统一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